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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楼  发表于: 2020-08-20 23:19

男子错把女子当成妻子发生性关系,却不构成强奸罪,为什么?

男子错把女子当成妻子发生性关系,却不构成强奸罪,为什么?
【案例】 孙某被单位派驻外地工作,妻子一人在家,无聊时就找来闺蜜张某陪伴自已,孙某不在家时,张某吃住在孙某家。2019年8月一天,因单位有急事召孙某回单位开会,孙某没有告诉妻子,当晚往家里赶,回到家时已是深夜,孙某没有惊动妻子,简单洗濑,摸黑上床,与熟睡中的张某发生性关系,张某惊醒后,顺手打开床头灯,两人相视都愣了一下,孙某本欲停止,张某示意孙某继续。原来,孙某妻子与闺蜜睡下后,妻子突然接到母亲电话,父亲不舒服,便赶去父母家将父亲送到医院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本案确实非常巧合,但并非笔者在编故事,案件原形与本案例有一定出入,但基本情节相近,对案件的定性不产生影响。笔者在此,只想借此案例阐明相关刑法原理,防止强奸罪的滥用,出入人罪,使他人权益受到不正当干涉。以下笔者结合案例,根据刑法相关规定,展开讨论,如有不当敬请指正。
孙某是否涉嫌强奸罪
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【强奸罪】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强奸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,即妇女与谁、何时、何地、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,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。强奸罪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、胁迫或其他手段,违背妇女意志,强奸行为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。其中行为人所采取的暴力、胁迫或其他手段与违背妇女意志为表里关系,行为人采取暴力、胁迫或其他手段,使得被妇女不敢反抗、不能反抗、不知反抗,进而与其性行为,本来就违背了妇女的意。相反,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,行为一定采取了暴力、胁迫或其他手段。
客观上为强奸行为,但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、胁迫或其他手段时,不可能成立强奸罪,如过失强奸,本案中,由于妻子临时离开,闺蜜睡在自已的床上,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判断,孙某不能预料到睡在自已床上的不是妻子,或者因过失没有预料到,那么孙某对张某的性行为,为过失强奸或意外事件。
根据刑法规定,过失犯罪,刑法有规定的才构成犯罪。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只能由故意构成,因此,过失强奸不构成犯罪。
孙某与张某知道真相后,继续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如何评价
当张某打开灯后,孙某与张某知道真相后,如果张某阻止孙某继续性行为,而孙某仍继续进行的,则孙某涉嫌强奸罪。
本案的实际情况是,当孙某发现与自已发生性关系的不是妻子时,本欲停止性行为,而张某却没有要停止的意思,却示意孙某继续进行,意味着孙某与其发生性关系,并不违背妇女的意志,按照张某的意思,其实我喜欢你很久了。
因此,本案中,孙某不构成强奸罪。
结语:强奸罪为故意犯罪,即明知自已以暴力、胁迫或其他行为等的手段,与妇女发生性行为,会侵妇女性的自已决权的结果,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。本案中,孙某误认为张某是自已的妻子而发生性关系,为过失强奸,不构成强奸罪,当发现与自已发生性行为的不是妻子,孙某采取暴力、胁迫或其他手段仍强行与张某继续发生性关系,构成强奸罪,本案的实际情况是,孙某发现真相后,张某自愿与孙某继续发生性关系。因此,本案中,孙某不构成强奸罪。